北京盛世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鑫帆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205号
原告:北京鑫帆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027。
法定代表人:董学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先亮,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28号院3号楼2层240。
法定代表人:许宝华。
原告北京鑫帆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鑫帆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帆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帆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异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祁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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