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世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长远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秦淮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4053号
原告:北京长远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A座812。
法定代表人:张义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新宝,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盛世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28号院3号楼2层240。
法定代表人:许宝华。
被告:郑州秦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清华忆江南山湖居A1号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岭。
原告北京长远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盛世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郑州秦淮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长远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京长远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 翔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如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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