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8666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村民,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颖,北京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沙沙,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村民,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陈立新,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村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程香,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董事长。
被告:北京东方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50号院7号楼9层9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80486875P。
法定代表人:肖萍,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许沙沙、陈立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二二
年 二 月 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媛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