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7301号
原告:王**,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申伟业电控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兼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第三人:北京东方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与被告北京恒申伟业电控设备厂、第三人***、北京东方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王**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撤诉。
审 判 员 崔 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