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2203号
原告: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南沿里53号36、38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50号院7号楼9层9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40岁,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男,43岁,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受理原告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方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委派人民调解员***调解。经调解,原告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