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2203号 原告: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南沿里53号36、38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50号院7号楼9层9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40岁,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男,43岁,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受理原告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方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委派人民调解员***调解。经调解,原告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