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盛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东方盛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9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盛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A-1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路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华瑞紫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柿园路6号9号楼1单元5层18号。
法定代表人:宋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盛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华瑞紫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7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75元,减半收取763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