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2民初1959号
原告:北京东方盛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A-110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路永强,职务:总经理。
被告:郑州华瑞紫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柿园路6号9号楼1单元5层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原告北京东方盛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华瑞紫韵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盛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盛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盛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东方盛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