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执223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盛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华瑞紫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盛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华瑞紫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盛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02执2237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留柱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郑 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钮煜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