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翟再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盛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二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男,汉族,1959年9月10日,该公司法务,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审被告:陕西润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关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明,男,汉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彬,男,汉族,1957年7月2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盛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陕西润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2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23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8036元(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孙 敏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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