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盛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民终2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伟,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明,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路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峰,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盛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A-1108。
法定代表人:张二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圆武,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华瑞紫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柿园路6号9号楼1单元5层18号。
法定代表人:宋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盛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华瑞紫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2民初10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二审独任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减交、免交或缓交申请,故其再次补缴案件受理费已不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琳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