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执97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泗洪县。
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巴庄子139号26幢1134室。
法定代表人:王桂琴,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的《项目经理合作意向书》于2022年4月15日解除;二、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风险保证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由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8月29日。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不动产等其它财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于2022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6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千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颖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