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甬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H74XEX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17号(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0010568XL)。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巴庄子139号26幢113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甬晟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12民初1262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甬晟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承包款172962元、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3年01月1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甬晟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中兴路717号(5-6)的办公场所,已非本案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甬晟分公司实际经营地;委托当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核查,该地址已非该公司经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零星存款,无法扣划。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甬晟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甬晟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12执1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