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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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062929720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1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监利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0010568XL。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巴庄子139号26幢113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甬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H74XEX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17号(5-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公告费等暂计25318.24元。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公告费等暂计10119.42元。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甬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6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公告费等暂计197270.44元。
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甬晟分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已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
2.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车辆,本院已查封,并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责令交车通知,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建材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甬晟分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炯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