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48467号 原告:北京***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2号楼11层1**1201。 法定代表人:陈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巴庄子139号26幢113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艺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艺公司支付原告***公司货款128830元及违约金(以12883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艺公司于2022年1月5日与***公司签订《产品战略采购合作协议》,约定付款方式:每周五结清上周六到本周四实际发生货款。***艺公司于2022年6月8日、6月16日向***公司购买电缆148830元,***公司已经按约定完成了送货义务后,***艺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支付20000元货款,剩余货款128830元***艺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现***公司多次联系***艺公司付款未果,特诉至法院。 ***艺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月4日,***艺公司(协议内简称需方/甲方)与***公司(协议内简称供方/乙方)签订一产品战略采购合作协议(合同编号:xxx),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合作内容1、本协议中甲方是指甲方及其指定的下属独资、控股、关联企业、或经由甲方指定后的总包单位或施工单位;2、本协议乙方享有朝阳牌及其他品牌产品销售代理权,负责“朝阳牌”及其他品牌电线电缆产品推广和销售。3、甲方指定乙方为电线电缆产品的战略供应商,甲方应根据项目需求情况选择乙方的产品;4、乙方向甲方供应的所有产品的品牌均为朝阳品牌产品及其他甲方指定品牌产品。5、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朝阳品牌电线电缆产品及其他品牌/产品的供应、配送及售后服务。具体购买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另行签订具体项目的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第二条供货范围及价格原则1、电线电缆产品价格以本协议附件1《战略价格清单》所列价格为基准,此价格为供需双方的订单的定价依据。产品价格为到货价(包括运费、安装费及13%税金等相关费用)。因甲方临时变更交货地点,而因此增加的运费由甲方承担。附件1没有列明的产品及产品价格以甲乙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约定为准。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市场铜价波动,铜价上下浮动超过4%(此价格铜价基准:沪无氧铜59000元/吨),则重新调整价格,价格调整需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开始执行调整后价格……第五条产品的交货与验收方式1、乙方的库房位于北京大兴,原则上由上述北京大兴库房发货。如遇工期紧张或其他原因需要从其他库房发货的,由乙方选取位于其他地点的库房进行发货。乙方必须按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要求将产品运抵卸货地点;2、采购合同或订单签订时乙方提供的样本、样品甲方已进行封存的,作为产品验收的依据;3、到货后,甲方应负责召集项目负责人或施工承包商,于产品到达后进行办理收货验货,收货时若发现装箱产品与订货数目不相符,或箱内产品有丢失或损坏,或者产品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订单要求补齐。4、甲方对收到产品的包装、外观或数量若有异议,应于收货当日通知乙方,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予以补足或更换,运费由乙方承担……第六条货款支付方式及返点1、付款方式:每周五结清上周六到本周四实际发生的货款。2、在合作期内,甲方双方财务结算人员每月底定期进行账务结算工作,核对双方交易工作。3、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付款金额相等的合法税务发票。4、返利政策甲方提货额以实际采购的未税金额统计,返利政策如下:年购货额100万以下,月度返利5%,年度返利3%;年购货额100万以上(含),月度返利5%,年度返利5%。返利举例说明:月度返利:每月1-5日双方统计核对上月提货额,10日前5%返利返还至甲方账户内。年度返利:合同期满时,如提货额达到100万以内,再返利3%。如提货额达到100万以上,再返利5%……第十条协议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后,除出现不可抗力致使任一方无法履行外,甲乙双方必须履行……4、甲方若无合理原因或未经乙方同意,未按时付款,则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天向乙方交纳拖欠金额的0.5%作为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60天的,乙方有权单方立即停止供货并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协议有效期与协议终止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2022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4日止。期满前1个月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协议;本协议对上述约定截止日甲乙双方之间已生效未履行完毕的具体采购合同/采购订单继续有效,直至该具体采购合同/采购订单履行完毕……第十四条本协议及附件(附件一为《阳光合作协议书》,附件二为《采购下单及送货流程》)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签订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永定河路388号。第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商定联系人名册及联络方式: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姓名***,联系电话xxx,微信号码xxx,职能合同签约。魏姣xxx,微信号码xxx,职能收货、对账结款。乙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姓名**,联系电话xxx,身份证号码xxx,微信号码1xxx,职能合同签订、安排发货、订单接收、对账。***艺公司在协议落款处加盖本公司公章,***在负责人处签字;***公司在协议落款处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章,负责人**签字。 2022年6月8日,***公司向***艺公司送交线缆价值52033元;同年6月15日,***公司向***艺公司送交线缆价值96797元,以上两笔货款合计148830元。同年6月29日,经***公司**与***艺公司***通过微信聊天方式沟通后,***认可***艺公司尚欠***公司上述两笔货款148830元未付。***还要求***公司将7003.3元的返利支付给***在北京银行田村支行开立的帐号xxx。同年7月4日,***公司以***的个人账号向***的前述帐号转账支付7003.3元。同年7月21日,***艺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公司支付货款2万元,剩余货款128830元至今未付。 诉讼中,***公司明确其滞纳金请求为违约金,以128830元基数,将违约金标准降低为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起算日期是***艺公司提货后一个星期付款,按照***艺公司最后一次提货日2022年6月16日,加上7天,即2022年6月23日,违约金从次日2022年6月24日起算,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上述事实,有原告***公司提交的战略采购合作协议、收货清单2份、销售订单来自***艺公司的APP、***公司代理人**与***艺公司***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截图2张等证据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司与***艺公司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艺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余款128830元至今未给付***公司,已构成违约。***公司有权要求***艺公司立即给付所欠货款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公司的货款诉求及违约金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司诉讼中主动降低违约金的标准,系当事人自愿行使诉权行为,且未侵害***艺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不持异议。 ***艺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8830元及违约金(以12883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北京***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6.6元及公告费260元(及宣判所需公告费)(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北京***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北京***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