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3执4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甬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H74XEX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17号(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0010568XL。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巴庄子139号26幢113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为与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甬晟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203民初63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借工程款61000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2月9日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03执43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淑君
审判员**炯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