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甬晟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3执4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甬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H74XEX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17号(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0010568XL。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巴庄子139号26幢113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为与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甬晟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203民初63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借工程款61000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2月9日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03执43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淑君 审判员**炯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