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上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52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万上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2幢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波,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路苇子坑149北厂9幢二层20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万上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4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上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明确约定禁止转包,并约定了合同总价30%的惩罚性违约金,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等自愿达成的合意,对双方具有约束效力,法院审理应当尊重。而且通过两审审理已知,被申请人将总价242.2万元的装修项目以190.2万元的价格整体转包给**个人,仅凭“出借”资质就轻松赚取52万元的费用差额,而原生效判决仅酌定的10万元违约金甚至不及其违法所得的1/5,不仅导致被申请人违法、违约的成本过低,更恶劣的在于通过生效判决的形式,继续支持并许可被申请人取得违法转包行为的收益。且本案正是由于被申请人违法转包,导致项目利润被严重压缩、工程粗制滥造、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且工期延误长达半年之久,导致申请人有长达半年时间无法出租房屋,最终被迫分租处理,仅租金一项收入损失就高达上百万元,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收入损失。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2019年1月19日有**、**签字确认的《说明》载明内容,双方已就涉案办公楼增项及尾款达成一致结算意见,万上公司应向**公司支付施工的增改项及工程尾款及利息。因**公司与**之间存在违法转包关系,**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于**公司在审理中提出违约金过高,万上公司并未就其因转包遭受的损失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其公司已入住使用涉案办公楼较长时间,两审法院在考虑双方合同履行及万上公司损失的情况下,酌情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妥。万上公司所提违约金数额过低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万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万上科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