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佳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河南宏新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4-15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海商初字第1408号
原告烟台佳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56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景誉。
被告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3号。
被告河南宏新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宏力大道与文明路交叉口路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佳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宏新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佳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宏新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已经和解为由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佳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佳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4.00元,由原告烟台佳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丁光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秋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