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隆源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隆源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0550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隆源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广城工业园7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隆源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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