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0550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隆源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广城工业园7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隆源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