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民初16183号
原告:李XX,男,汉族,X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官庄乡天尊院X,身份证号码: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黄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XX,男,汉族,X出生,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沙沟镇X,身份证号码:X
被告:青岛隆源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城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高XX、青岛隆源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未提供该被告的确凿地址,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交纳公告费用,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于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649.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