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隆源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诉高某某、青岛隆源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民初16183号 原告:李XX,男,汉族,X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官庄乡天尊院X,身份证号码: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黄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XX,男,汉族,X出生,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沙沟镇X,身份证号码:X 被告:青岛隆源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城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高XX、青岛隆源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未提供该被告的确凿地址,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交纳公告费用,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于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649.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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