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中创国际展示有限公司

北京兴中创国际展示有限公司与北京佐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458号
原告:北京兴中创国际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泽路2号院(西区)21号楼1至3层W-2101。
法定代表人:巴根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国森,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佐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三街19号院1号楼1层107。
法定代表人:王占强。
原告北京兴中创国际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中创公司)与被告北京佐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强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中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国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佐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兴中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佐强公司返还咨询费38万元;2、佐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4.56万元;3、佐强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3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佐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兴中创公司与佐强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建筑企业资质技术咨询协议》(以下简称《咨询协议》),约定佐强公司为兴中创公司办理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装饰装修设计专项乙级升甲级、古建筑工程三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资质二级的相关信息咨询和技术指导。合同签订后,兴中创公司支付40万元,但由于佐强公司原因导致兴中创公司并没有获得相应资质,佐强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退还2万元,并出具《退款承诺》,但至今未支付剩余款项,故兴中创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佐强公司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兴中创公司作为甲方与佐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咨询协议》,载明:项目类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装饰装修设计专项乙级升甲级、古建筑工程三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资质二级;甲方委托乙方协助申请以上4项资质的相关信息咨询及技术指导,在双方约定时间内由乙方办理完毕正规部门发放的相关资质并交给甲方;甲方支付资质升级技术咨询委托服务费用125万元;本项目整体时间8个月内完成,从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11月20日拿到符合相关部门认可的资质证书,自人员社保齐全4个月内办完证件事宜,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时间延误,可自然顺延合同期,如乙方原因办理导致时间延误,甲方按总金额每日3‰扣除乙方;甲方如确认未能取得资质,双方有权终止合同,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资质没有通过,乙方退还甲方前期所支付的所有资质服务款项;合同生效一周内,甲方支付资质费用40万元,通过区建委受理,甲方支付资质费用40万元,市建委和规委官网公示一周内支付资质费用45万元。
2017年4月5日,兴中创公司以支票方式支付40万元。
兴中创公司表示因佐强公司未能办理资质升级事宜,退还费用2万元。
2017年12月14日,佐强公司出具《退款承诺》,载明:佐强公司承诺于2017年12月30日前退还兴中创公司咨询费20万元,并于2018年1月15日前退还咨询费18万元,本人如果违约,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12%经济补偿。
庭审中,兴中创公司表示《退款承诺》出具后,佐强公司未偿还过款项;其除了利息损失外无其他损失。
本院认为:兴中创公司与佐强公司签订的《咨询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本案中,佐强公司未能完成兴中创公司委托的资质升级事项,按照合同约定应当退还咨询费,现佐强公司已退还2万元,兴中创公司要求其退还剩余38万元咨询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佐强公司逾期退还款项,根据《退款承诺》,其承诺12%经济补偿,现兴中创公司要求其补偿4.56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兴中创公司除利息损失外无其他损失,经济补偿足以弥补其损失,故本院对兴中创公司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佐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中创公司返还咨询费38万元;
二、被告北京佐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兴中创国际展示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4.56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兴中创国际展示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佐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国荣
人民陪审员  刘 绯
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菁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