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2861号
原告: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泰康金融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北京兴中创国际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泽路2号院(西区)21号楼1至3层W-2101。
法定代表人:巴根那。
原告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北京兴中创国际展示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原告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