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中创国际展示有限公司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兴中创国际展示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1031号 申请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兴中创国际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巴根那 申请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兴中创国际展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002.47元;若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与其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兴中创国际展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002.47元;若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与其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00.02元,由申请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虎勇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