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力装配式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江苏保力装配式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泰州铂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民初48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泰高路309号泰州国际汽车城2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红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全,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保力装配式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永丰路北侧、龙汇纺织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秦勇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保力装配式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苏1202民初48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保力装配式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泰州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保力装配式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丽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