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4830号
申请人:泰州铂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泰高路309号泰州国际汽车城2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保力装配式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永丰路北侧、龙汇纺织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州铂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保力装配式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泰州铂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财产或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铂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保力装配式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