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锦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985号
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69112327E,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洋口镇洋口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肖明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琴,女,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海洋,男,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南通锦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NBTT971,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横河南侧果园名居20号楼2室。
法定代表人:周平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健祥,男,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锦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施於辰
书 记 员  邱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