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5034号之一
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5元,保全费1277元,合计2942元,由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