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2345号 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镇江市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发。 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亦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石 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