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1898号之一
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洋口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永安世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安世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6元,保全费1684元,合计4080元,由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