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17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69112327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门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MERER9A。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2)苏0684诉前调确20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5月12日立案受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2)苏0684诉前调确20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