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5326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八仙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524786190,住址:盱眙县盱城工业集中区服装路2号-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八仙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3日以其损伤目前无法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