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润智慧建造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持恒钢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博润智慧建造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财保155号

申请人:南京持恒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谭海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平、万雪薇,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博润智慧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京持恒钢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博润智慧建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46944.48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博润智慧建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46944.48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博润智慧建造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赵剑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夏 华

书 记 员 朱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