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平大妹与常熟市海虞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大妹与常熟市海虞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8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熟尚民初字第0420号
***大妹。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练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周**,常熟市练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熟市海虞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王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贲。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大妹与被告常熟市海虞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大妹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海虞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大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大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大妹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月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季星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