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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悦蓝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海虞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8191号之二
原告:苏州悦蓝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友谊村10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市海虞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常熟市海虞镇王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悦蓝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海虞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原告于201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悦蓝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4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074元,由原告苏州悦蓝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