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执601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明扬兴晟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654XXXX),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2352室。
法定代表人:张雪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059550),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1幢A1户型一层128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董事长。
北京明扬兴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7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明扬兴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43954元、工具损坏赔偿费1842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明扬兴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北京明扬兴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5执60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戚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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