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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型动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初331号
原告:北京市小型动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88号乙。
法定代表人:杜艺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圣强,北京市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1幢A1户型一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小型动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小型动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小型动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 猛
审 判 员  陈 妍
审 判 员  陈雨菡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宋 佳
书 记 员  孙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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