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欣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331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欣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西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丁照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1幢A1户型一层128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董事长。
北京***欣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特4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欣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70 522.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 271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欣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欣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欣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370 522.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其中25 271元已受清偿,剩余部分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欣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欣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欣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临芳
审 判 员 赵 鑫
审 判 员 马元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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