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2执恢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执行人: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1幢A1户型一层128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国信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5号楼24层2803。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国平,住江苏省金坛市。

被执行人:**,住江苏省金坛市。

***与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信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周国平、**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235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信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周国平、**给付人民币11,599,478.10 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信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周国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附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来我院,亦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信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周国平、**财产线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信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周国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信创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周国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知悉,并出具申请书表示对查封股权暂不予处置,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我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信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周国平、**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235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川
审  判  员   詹 同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史 磊
书  记  员   刘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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