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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9苏州太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悦虎电路(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民初4439号
原告:苏州太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原胥口镇国土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薛文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慧,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泉,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悦虎电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尹中南路**。
法定代表人:卢耀普。
原告苏州太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悦虎电路(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苏州太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太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太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3745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6315元,由苏州太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伟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