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长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273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江苏长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塘桥镇景***4幢M1。 第三人:***,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长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叶 玉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