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273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江苏长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塘桥镇景***4幢M1。
第三人:***,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长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叶 玉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