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州世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同州世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辖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同州世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441房间。
法定代表人:谭伦,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同州世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州世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5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诉讼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来看,是基于垫付行为后向上诉人追偿的行为。上诉人是给被上诉人提供劳务一方,上诉人并没有用工主体资格,被上诉人才有。案外人向被上诉人讨要工资,被上诉人理应按照与上诉人约定的标准给付,其自行超标准给付,与上诉人无关,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超标准给付而产生的垫付款项,不是建设施工合同所产生的债,故本案属于一般管辖即“原告就被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同州世纪公司对于***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是民事程序运作的前提,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在管辖权审理阶段,仅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即只要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交的初始证据在形式上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认定。故此,***关于其没有用工资格、同州世纪公司自行超标准给付工资的上诉主张,不属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和认定。
现同州世纪公司依据《北京同州世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书》等证据,以***拖延施工、获得工程款后拖欠工人工资等为理由,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返还同州世纪公司工程款95125.56元及利息,故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俊晔
审 判 员 李明磊
审 判 员 王 元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郝琪琪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刘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