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市东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民终5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靖,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佳,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东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A区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德山,男,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有富,男,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由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内柯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上诉人***、北京市东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德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46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462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66元,上诉人北京市东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66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晓彤
审 判 员 王 晶
审 判 员 薛东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德跃
书 记 员 廖雨婷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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