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辖终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东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A区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和,保定市莲池区邵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上诉人北京市东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16民初46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东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适用的司法解释的效力应低于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法律适用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本市滨海新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与上述司法解释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本市滨海新区,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静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曹静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