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辖85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收到李彬诉北京颐通建业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告北京颐通建业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淑萍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符合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要求,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北京颐通建业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淑萍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情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于***北京颐通建业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李彬诉北京颐通建业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李彬诉北京颐通建业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卫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