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颐通建业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颐通建业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5民初7261号
原告:北京颐通建业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7区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淑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莲,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526-12。
法定代表人:祁淑怡,职务不详。
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60号。
负责人:张占铎,该医院院长。
原告北京颐通建业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在诉状副本尚未向被告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时,原告北京颐通建业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颐通建业医用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颐通建业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计968元,由原告北京颐通建业医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静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泽轩
书记员马芳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