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10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颐通建业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淑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玉莲,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瑞博恒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北里。
法定代表人李继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北京颐通建业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瑞博恒通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134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80813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544.88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3494.8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中。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1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惠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媛媛
书 记 员 焦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