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交通设计室

三门县交通设计室与三门县浦坝港镇麻车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22民初4590号
原告:三门县交通设计室,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22号。
法定代表人:丁志军,系该设计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麻车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麻车坑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县交通设计室诉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麻车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县交通设计室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县交通设计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三门县交通设计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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