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交通设计室

三门县交通设计室、三门县浦坝港镇麻车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浙1022执997号
三门县交通设计室、三门县浦坝港镇麻车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交通设计室与被执行人三门县浦坝港镇麻车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1022民初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交通设计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门县浦坝港镇麻车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浙1022执99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