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荣石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1488号
申请人:佛山市荣石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平二路3号1区七座1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25079511L。
法定代表人:叶昌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华伟,系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何武强。
被申请人: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81215065H。
法定代表人:吕志旺。
申请人佛山市荣石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0985号],申请人佛山市荣石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947.1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荣石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947.1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荣石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