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28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川省西充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志旺,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和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硕劳人仲字【2021】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1874元,执行费78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执行保全阶段已付清全部案款,于2021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申请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和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硕劳人仲字【2021】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 依  尔 塔
审判员       杨阳
审判员     乌托拉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