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同辉华美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3378号
原告:北京同辉华美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玲。
被告: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吕志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同辉华美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同辉华美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同辉华美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徐寒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柳爱花
书  记  员   毛 赛